最近,就家庭暴力的立法中,有人提出把同性同居人仕納入家庭之定義. 有宗教團體對以上提議提出反對,於是被人遊行圍攻,並指是宗教逼害,忽視同性戀關係內之暴力問題云云.
確是這樣嗎?
我本人(亦相信不少人)只是不同意把同性同居人仕納入家庭之定義,卻絕對認為應打擊任何關係內的暴力.
反過來說,若因要打擊同性同居人仕關係內之暴力,就要把家庭之定義擴闊.那麼如果男人包二奶、包三奶等的關係內有暴力,或女人包二公、包三公等的關係內有暴力,是否又要為保障當中的受害者,而再要把家庭之定義擴闊為納入二奶、三奶、二公、三公?
家庭就是家庭,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及所生之子女才是家庭,這應是最基本的起點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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