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的家長找英國的親友做學生的監護人, 但可能基於親友未完全明白做監護人的意義(也許一些送子女來英國讀書的家長也未完全明白), 以為只是交個名給學校作聯絡人, 卻沒有預計聖誕長假(可能達四星期)要接學生來寄住. 即使親友已預計要接學生來住, 但全年一個又一個的假期(三個學期的 term break, 聖誕長假, 復活長假, 有些學校更在中間有幾天放假要去監護人家寄住), 可能吃不消而想自己也放一放假. 於是一旦監護人未能照顧學生, 家長就要到處找人求救.
另外, 可能初來英國的人, 覺得生活較多時間, 便答應在香港的親友做其子女的監護人. 但隨著來英國的時間久了, 也許找到工作, 或在生活上產生其他變化, 未能整年實行監護人的職責.
我建議每一位送子女來英國讀書的家長, 如果找親友做監護人, 真的要認真花時間與親友傾清楚, 因為這是一年的責任. 當然, 既然是長達一年的責任, 也建議家長好好慰勞這位親友.